22、纳税人遗失发票后如何处理?
纳税人遗失发票,应自发现遗失之日起2日内,书面报告发票管理部门,写明遗失原因,并携带有关证明证明材料,申请办理遗失发票公开申明作废手续,同时上交《发票购领簿》及未使用的发票,暂停使用发票。
纳税人持发票管理部门开具的《办理发票遗失公开声明作废证明》,登报声明作废;
纳税人凭报纸公开声明到发票发售窗口办理恢复发票供应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