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纳税申报 | ||||
51、纳税人如何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申报?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规定如下: 凡年应纳税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按年一次于3月1日—10日内申报缴纳;10万元—50万元(含50万元)的,按年分二期于3月、9月1日—10日内申报缴纳;50万元以上的,按年分四期于3月、6月、9月、12月1日─10日缴纳。 纳税人申报时应报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二份。 承租、借用、无偿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土地的纳税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人,也应在每年3月1日—10日内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二份,报送纳税申报6—14号窗口,办理申报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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