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涉税文书 | ||||
74、纳税人如何办理减免企业所得税手续? 减免企业所得税手续在税收管理科受理。 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每年10月1日—11月20日)内,向税收管理科提出书面减免税申请报告;经审核基本符合条件后领取减免税申请表,按规定的项目和要求正确填写完整,加盖企业公章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基本资料和其他资料一并交回税收管理科。 ㈠基本资料: ⑴减免税书面申请报告; ⑵企业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书面申请报告; ⑶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表; ⑷企业申请减免税年度损益表、资产负债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⑸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地税)副本复印件。 ㈡特别减免税项目还应附报以下资料: ⑴技术性转让收入:企业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合同认定审核证明复印件; ⑵劳服企业:①企业安置安排富余人员名单;②企业安置富余人员的待业证、下岗证、身份证等证件复印件;③劳服企业发放劳服证书的劳服
,还需报送劳服企业证书副本复印件。 ⑶民政福利生产企业:①企业生产人员花名册;②安置残疾人员花名册(其中应注明残疾类别、残缺部位、所安排的工种等事项)、职工花名册汇总表等基础表;③安置的残疾人员残疾证复印件;④民政部门发放福利证书的企业,还需附报福利企业证书副本复印件。 ⑷校办企业:①学校出具的校办企业划拨教学经费的证明;②校办企业证书或校办企业界定申报书的复印件。 ⑸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经市经委认定的资源综合项目文件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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