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涉税文书 | ||||
76、纳税人如何办理资产损失审批手续? 资产损失审批手续由税收管理科受理。 企业应按规定在每年1月10日前到税收管理科领取《资产损失报批表》、《资产损失明细表》和《资产损失书面报告》,按规定的项目和要求正确填写完整,加盖企业公章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一并交回税收管理科。 ㈠需报送的基本资料: ⑴书面申请报告; ⑵企业资产损失报批表; ⑶企业资产损失明细表; ⑷企业资产损失书面报告。 ㈡其他资料: ⑴自然灾害、被盗及丢失等损失,附公安、保险等部门的证明复印件; ⑵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损失,示具体情况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 ⑶其他情况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 企业申请处理的资产损失数必须在本年度的会计决算中能全部处理;资产损失较大、情况特殊的企业还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文件,在请示中写明损失原因及简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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