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


           
 

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2002]第629号
  
  《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
  下: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行“双薪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的工资)后,个人
  因此而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
  人所得税。对上述“双薪”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应全额作为应
  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但如果纳税人取得“双薪”当月的
  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应以“双薪”所得与当月工资、薪
  金所得合并减除800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
  所得税。
  二、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
  “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赠品所得为实物的,应以《中华
  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方法确定应纳税所
  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举办有奖销售活动的企业(单
  位)负责代扣代缴。
  三、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
  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在纳税人享受减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时,是否须经税务机
  关审核或批准,应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一)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未明确规
  定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的,且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完
  全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无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纳税人可自行享受
  减免税。
  (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的,或者纳税人无法准确判断
  其取得的所得是否应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的,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按
  照有关规定审核或批准后,方可减免个人所得税。
  (三)纳税人有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必须经主
  管税务机关批准,方可减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