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开业登记须知


为了适应地方税收征收管理的要求,保障国家税收收入,规范征纳双方的行为,促进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结合实际情况,为便于纳税人办理有关涉税事宜,特告如下:
一、开业登记
(一)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带下列证件及资料到办税服务大厅“税务登记”窗口领取一式三份“税务登记表”,办理税务登记。
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技术监督代码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3、开户银行证明复印件;
4、法人代表(负责人)居民身份证、个体经营者居民身份证以及其他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5、生产、经营场地的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6、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财务制度复印件,会计人员复印件、会计证复印件)。
(二)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及证件资料三十日内,进行严格审核,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二、变更登记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凡发生下列变化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变更内容生效之日起三十日,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税务机关核发的原税务登记证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到办税服务大厅登记窗口领取一式三份“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改变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户姓名及居民身份证;
2、改变住所、经营地点;
3、改变经济性质;
4、改变核算方式;
5、改变生产经营范围、生产方式;
6、改变注册资金、投资总额、开户银行及帐号;
7、改变生产经营期限、从业人数;
8、改变财务人员、办税人员;
9、改变其他有关税务登记表所列内容。
三、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前或者腾机关批准及宣告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证件及资料,到办税服务大厅税务登记窗口领取一式三份“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办理注销登记。
1、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
2、发票领购及未交验的发票。
3、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关于注销的文件;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后,应先对纳税人进行实地检查,清缴各项税款、滞纳金、罚款、发票后,由县以上税务机关确认并核销税务登记证、发票领购簿及发票等有关税收票证。
四、停复业处理
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暂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而不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停业手续,暂停履行纳税义务。
纳税人在申请停业时,应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填报一式三份“停业申请审批表”。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停业申请审批表”后,应先清缴其应纳税款、罚款、滞纳金、发票,报县以上税务机关确认并签封“停业申请审批表”,同时收回并封存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未使用的发票等有关税收票证。
纳税人复业时,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并返还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和税务登记及发票领购簿等。
纳税人停业期满,应及时恢复营业,遇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停业期限,应在停业期满前,按以上手续延期,但连续停止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五、登记验证
税务机关对已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年度检验制度,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规定的检验期限,携带以下资料,到当地主管税务领取一式三份“税务登记验证报告表”,办理税务登记验证。
1、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
2、营业执照(副本)
3、技术监督代码证书(副本)
4、法人代表(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及其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六、换发税务登记证件
对已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实行三年更换一次的制度。纳税人应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期限,携带原税务登记证件等有关资料,按开业税务登记程序办理换发税务登记手续。
七、税务行政处罚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发出“税收违法行为期限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以及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2、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保管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