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程序图
(一)开业税务登记程序图
申请(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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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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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审核
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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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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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申报手续。
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 ①工商营业执照副本,②企业开业核准通知书,③企业法人代码证书,④银行开户许可证明,⑤法人身份证明,⑥企业有关章程、合同、协议,⑦经营场所证明,⑧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向税务登记机关申请。
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纳税人,按不同类型发给相应的税务登记表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税税种登记》。
对纳税人填写的税务登记表提供证件、资料,调查核实。
核发税务登记证件,下发《管户通知书》。
↓
不合格
不予登记。
(二)变更税务登记程序图
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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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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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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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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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持新证及《变更核准通知书》及变更税务登记表到主管分局办理有关申报手续。
纳税人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或有关部门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企业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批准变更证件向发证税务机关申请。
对符合变更条件、手续齐备的,发放并辅导其填写《变更税务登记表》。
进行书面审核,必要时进行调查。对符合变理条件的,核发变更通知书。
将变更资料录入电脑收缴销旧证,核发新《税务登记证》。
(三)补办税务登记程序图
1、遗失税务登记证件。
2、在媒体上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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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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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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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遗失后5日内到原登记税务机关提交申请补办税务登记报告、税务登记表、声明作废证明。
审核申请资料签署审批意见,加税务登记专用章。
重新打印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四)重新税务登记程序
1、纳税人改变主管税务机关;
2、纳税人改变核算形式;
3、纳税人因解散原因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但未到工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又申请重新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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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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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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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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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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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持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申报手续。
同开业税务登记。
同开业税务登记
同开业税务登记。
同开业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