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制度与诚信

市场制度的基础条件之一是诚信,而市场制度又会对诚信产生一定的破坏作用。因此,抑制诚信缺失,除了需要市场经济自身不断的完善,还必须使用非市场的力量,并且采用灵活的政治和经济政策,以维持必要的社会诚信水平。
  
  一、市场制度需要诚信
  
  经过近20年的实践,我们终于知道建立市场制度最根本的是两条:一是“产权明确”,产权不明确就无法自由交换,没有自由交换资源优化配置就无法实现;二是“自由交换”,包括交换的平等、自愿和诚信。如果交换不平等、不自愿、不诚信,市场就会提供错误的信号,资源优化配置也无法实现。如果不能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我们搞市场制度的目的就没有达到,市场制度的优越性也就没有了。因此,不搞欺骗、讲求诚信,是建立市场制度的基础条件之一。
  诚信与市场制度的其他条件有密切联系,不能孤立看待。在产权不明确,交换不自由、不平等、不自愿的体制下,要求具有很高的社会诚信水平是不现实的。我国目前诚信问题日益突出,假冒伪劣产品、虚假信息、证券欺诈,凡是进入市场的东西都有虚假的。整个社会诚信水平下降时,会计和审计也不可能“一枝独秀”。对于会计和审计的质量问题,与其他产品质量问题一样,既要高度重视,也不必大惊小怪。这不过是建设市场制度过程中的一个必然过程,是整个社会诚信问题的一部分,与经济改革不到位有密切关系。美国在100年前也曾经出现过与我们现在类似的情况,30年代的大危机才使他们认识到诚信的重要性。要建立市场制度所需要的诚信,仅凭少数人具有守法意识和道德意识是不够的,它需要社会的广泛认同。由于公众缺少信息,尤其是缺少重要信息,恐怕最基本的命题也需要很长的教育过程才能令人信服。
  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市场制度造成了生产领域的高效率,同时也造成了消费领域的巨大浪费、提倡占有欲、加剧贫富悬殊,以及少数人追逐利润而使多数人走入困境。市场制度建立的基础是人与人基本权利的平等,即在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人人都遵守同样的游戏规则,但其结果却“生产”出了收入的不平等。这种贫富差距不仅仅是人们对社会贡献不同造成的,而往往是起点不同造成的。这样,市场制度的基础就被市场制度的结果所动摇,市场制度需要的诚信也会被市场制度的结果所破坏。市场制度的“公平竞争”使得强者锦上添花,而弱者每况愈下。经济上的弱者只有用不诚信的办法,才能迅速完成原始积累或摆脱困境。每天都会有竞争的失败者,他们为了生存或者改善竞争地位,会采取合法与非法的手段,道德与非道德的手段,就是马克思说的为追逐利润不怕上绞首架,哪里还顾得上道德。因此,市场制度必然滋生商业欺诈,只不过不同国家、不同时期其程度不同。也正因为如此,在实行市场制度的同时,政府必须用非市场手段防止欺诈,尽可能为每个人提供平等的发展机会。这是维持市场制度所必须的,而且是市场制度受益者必须支付的成本。
  这里还想特别谈一个问题。最近几年,对会计和审计的社会评价下降成为世界性现象,而不是我国的特有现象,也不能完全用改革不到位或市场制度本身的缺陷来解释。如美国是国际公认的会计的楷模,但2001年美国上市公司倒闭257家,比2000年增加46%。15家最大的上市公司中,有5家倒闭,包括宝利来、伯利恒钢铁、太平洋煤气电力、美国环球航空和安然。这些公司大部分都有会计造假问题。2001年,五大会计公司也都因审计质量问题受到诉讼或严厉处罚,其中安达信的问题最引人注目。从有关研究成果看,这可能与以下问题有关:一是世界经济发展放缓,企业日子不好过,较多的企业在竞争中失败,在面临生存危机时企业会降低道德标准。二是新经济迅速发展,公司的监管体制、会计和审计制度没有迅速作出反应。例如面对并购、控股、重组、衍生金融工具等,没有找到恰当的会计方法和审计方法,反映和控制能力减弱。三是信息化的进程,使得公众更加依赖会计和审计信息,提高了对会计信息预警作用的期望,对会计、审计的缺陷容忍程度下降了。这三个因素同时出现,必然使得会计和审计的社会评价变差。但我认为,这些现象是暂时的,随着经济的复苏、体制的修补、会计和审计技术的进步,矛盾将会缓解。
  
  二、提高商业诚信水平的非市场力量
  
  维持诚信的力量可以分为法律和行政力量,社会力量和行为人的良知三种。提高诚信水平也应从这三方面着手。
  (一)加强法制和政府监管
  加强法制和政府监管,是用非市场力量抑制市场制度的弊端。如果力度不够则非诚信行为会增加;如果过度则伤害市场制度的效用。应当根据情况灵活处置,不存在永久起作用的理想模式。
  1.从有关会计的法制建设来看,目前需要解决惩治造假的“精确制导”问题。所谓会计法治的“精确制导”是指:明确由什么人启动对会计欺骗的诉讼程序,改变“民不举、官不纠”的局面,使违法企业浮出水面;明确规定会计真实性的具体法律标准,降低名义上的要求,锁定少数违法企业和最恶劣的行为,解放大多数企业;明确规定企业负责人是会计信息真实性的唯一责任人,把会计人员解脱出来,集中打击关键目标;明确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瓦解两者的欺骗联盟。此外,为了改进会计的法制建设,还需要研究司法会计,提高立法和执法的科学性。
  2.从有关会计的政府监管来看,需要解决监管的责任问题。过去企业都有上级主管,企业出了任何问题上级都要受牵连。上级对企业的监管是预防性的,逐级监管,有完善的控制系统,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很困难。现在上级没有了,监管的责任转移到综合部门。综合部门的权力很大,但只管“灭火”不管“防火”,只有假冒伪劣商品生产出来,已经上市,甚至死了人或媒体已经曝光,或者领导人有了批示,这些部门才开始行动。预防性的监管责任应当归属于谁?监管部门不作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如果不明确,就无法改变当前没有人承担责任的局面。
  3.从有关会计的制度规范来看,与会计造假有关的问题有两个:一是会计制度每一次改动都可能给企业提供一次洗牌的机会和造假的手段。稳定性以科学性为基础,科学的结果产生于科学的程序,包括研制程序、决策程序和反馈程序。二是为了防止造假,会计规范制定机构与上市公司展开了博弈。这在战略上是正确的,但要注意不能搞“凡是敌人拥护的,我们就反对”,被上市公司牵着走。
  (二)社会监督与评价机制
  是否遵守了道德标准,要靠社会舆论和公众的评价,而不仅仅是法院和政府认定。没有舆论支持的道德标准,只是纸面上的道德标准。目前对于造假账的舆论谴责已经给企业、会计师和审计师造成一定的压力,但这种谴责大多是针对整体而非具体企业,多数是学术性、政策性的而非实用性的。我们还缺乏评价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环境、社会力量和动力机制。因此,要在法律上明确,根据公开的财务报表对上市公司所作的分析,属于言论自由,不构成名誉侵权。这也是公司上市的代价之一,如同明星人物的隐私权必然受到限制一样。我们也可以建立和培植揭露虚假会计信息的市场力量,以改变目前造假力量大于抑制力量的失衡状态。如我们只有从股价上升中获利的市场力量,没有从股价下跌中获利的市场力量,使得股价持续超出其实际价值,就可以考虑发展卖空基金,扩大依靠发现虚假利润公司赚取收益的市场力量。
  (三)社会教育机制
  诚信在多大范围和什么程度上为人们所接受,取决于诚信的宣传和教育。要让人们认识到,诚信是重要并且有益的,非诚信行为是占小便宜吃大亏,是饮鸩止渴,为眼前利益牺牲长远利益。
  会计诚信教育的主要对象,应当是掌握着会计诚信水平支配权的强势集团,包括企业负责人,能够控制企业负责人的政府官员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而不仅仅是一般的会计人员。我们长期以来企图通过提高会计人员地位和业务水平,来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事实上收效甚微。用提高会计人员的道德水准来减少会计造假,是隔靴搔痒,作用将十分有限。
  教育要求以事实为基础。在某种意义上说,教育就是让人们了解真相。会计的业内人士都知道会计并不是一门精密的科学,会计报表并不是一个公司的真实写照,它们本身有很多问题。但是,目前没有更好的东西可以取代它。独立审计时情况也大体类似,审计只能增加会计信息的可信性,而不能完全保证其真实性。为使社会认识到会计和审计很重要,并提高职业地位,前些年业内人士有过分夸大自己作用的倾向,使得公众和领导人寄予了过高的期望。实际上,要让公众理解市场制度,理解市场制度下的会计和审计,可能需要很长的时间,但这项工作对于会计和审计的职业地位很重要,必须以诚信的态度推销自己,让公众知道真相。
  总之,诚信能否被社会广泛接受,关键是它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否符合时代的特点和要求。市场经济需要诚信,所以对未来我们应持乐观态度。不过,这个问题的解决难度不会低于产权明确、交换的平等自愿等问题,对此应有长期思想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