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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与今年1月份违纪的3名工人解除了劳动合同,并按有关部门规定将应一次性付给的经济补偿(6万元),增加了1倍(12万元)补偿给了这3名工人,这12万元该公司全部做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请问是否正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22号)文件规定:“企业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由此可见,该企业将高出劳动部颁发的规定1倍的补偿金做税前扣除是不正确的,该企业可以在税前扣除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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