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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的产生 税收是一个古老的经济范畴。从人类发展的历史看,税收是与国家有本质联系的一个分配范畴。它是随着国家的形成而产生的。? 国家是在氏族公社制度的废墟上兴起的。它与旧的氏族组织的不同在于:第一是按地域来划分它的国民,而不是如氏族公社那样以血缘关系维系的原始制度;第二是公共权力的设立,这种权力是为适应和满足社会的公共需要而服务的。恩格斯曾谈到过这种权力的来源。他指出:“在每个这样的公社中,一开始就存在着一定共同利益,维护这种利益的工作,虽然是在全社会的监督之下,却不能由个别成员来担当,如:解决争端;制止个别越权;监督用水,特别是在炎热的地方;最后,在非常原始的状态下执行宗教职能。这样的职位,在任何时候的原始公社中,…还可以看到的。这些职位被赋予了某种全权,这就是国家权力的萌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第218页。)他还说:“不管在波斯和印度兴起或衰落的专制政府有多少,它们中间每一个都十分清楚地知道自己首先是河谷灌溉的总的经营者。”?(《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第219页。)恩格斯的结论是:“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的,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第438页。)可见,国家公共权力的设立是以社会的需求为基础的。初期的国家,社会需求主要是以武力保卫国民的社会安全、维持公共秩序、兴建水利灌溉和宗教祭祀的公共工程和公共事业以及对外发动战争等。所以,国家是以地域划分国民、设立公共权力、调节社会矛盾、维护公共秩序、兴办公共工程、处理公共事务、维持国家安全的权力机构。它的基本职能是对内维持公共秩序、兴办公共工程和公共事业,对外维护国家的安全。? 税收实际上就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以政治权力参与社会产品分配而形成的分配形式,它反映了国家和社会成员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一)税收产生的条件? 概括地说,税收的产生取决于两个相互影响的前提条件:一是经济条件,即私有制的存在;二是社会条件,即国家的产生和存在。历史上,私有制先于国家形成,但对税收而言,是同时存在这两个前提条件,税收才产生。可以说,税收是私有财产制度和国家政权相结合的产物。? 1.税收产生的社会条件税收产生的社会条件是国家公共权力的建立,即国家的产生和存在。从税收和国家的关系看,国家的存在同税收的产生具有本质的联系。首先,税收是实现国家职能的物质基础,只有出现了国家,才有满足国家政权行使其职能的客观需要。国家为了行使其职能,必须建立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专政机构;动用社会力量,征用自然资源,兴办公共建筑和公共事业建立管理国家公共事务的行政管理机构。所有这一切公共需求,都要耗用一定的物质资料。而国家并不直接从事社会生产,于是,为了满足这种需要,就需要向社会成员征税。其次,税收是国家为主体,以国家权力为依据,参与社会产品分配而形成的一种特定的产品分配方式。任何私人对社会产品的分配显然不具备这样的权力和依据。只有产生了国家和国家权力,才有各社会成员认可的征税主体和依据,从而使税收的产生成为可能。? 2.税收产生的经济条件税收产生的经济条件是私有制的存在。在私有制条件下,社会产品的分配是以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为分配的依据,即以财产权力进行分配。国家参与社会产品分配则有两种权力,即财产所有权和政治权力。国家凭借其自身的财产所有权参与社会产品分配而形成的收入,是国家的公产收入,而不是税收。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而不是财产权力的分配。这种分配只有对那些不属于国家所有或者国家不能直接支配使用的社会产品才是必要的。也就是说,当社会存在着私有制,国家将一部分属于私人所有的社会产品转变为国家所有的时候,国家便动用政治权力,而税收这种分配形式就产生了。因此,国家征税实际上是对私有财产行使支配权,是对私有财产的一种“侵犯”。这就是所谓的“超经济的强制”。恩格斯反映出:“纳税原则本质上是纯共产主义的原则,因为一切国家的征税权力都是从所谓国家所有制来的。的确,或者是私有制神圣不可侵犯,这样就没有什么国家所有权,而国家也就无权征税,或者是国家有这种权利,这样私有制就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国家所有制就高于私有制而国家也就成了真正的主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8.第615页。)可见,税收的产生,必须具备这样的经济条件,即存在私有制,而私有制又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国家可以凭借其政治权力,对私有财产行使一定的支配权。如果没有私有制,国家对本来就属于自己所有的社会产品无需征税。同样,如果私有制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当然也就不会产生税收。? 综上所述,税收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税收的产生,取决于相互制约的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国家公共权力的建立;二是私有制的出现。税收是国家公共权力与私有制存在的必然产物。? (二)税收产生的历史过程? 关于税收产生的实际历史过程,由于各个国家具体历史条件不同,因而也不完全相同。 欧洲古希腊和古罗马等奴隶制国家,确定奴隶占有制度初期,就出现了土地和奴隶的私有制,形成了城邦经济、奴隶主大庄园经济、寺院地产经济以及家庭奴隶制等私有经济,所以欧洲奴隶制国家形成以后,随即出现了对私有土地征收的税收。 我国自夏代开始进行奴隶制社会以后,在夏、商、周三代土地均归王室所有,即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当时的国王不仅是全国的最高统治者,也是全国土地的所有者。国王对其所拥有的土地,除了一小部分由王室直接管理外,大部分分封给诸侯和臣属,也有一小部分授给平民耕种,在这样的土地所有制度之下,中国税收的产生,同西方奴隶制国家有所不同,经历了一个演变过程。 早在夏代,我国就已经出现了国家凭借其政权力量进行强制课征的形式??贡。一般认为,贡是夏代王室对其所属部落或平民根据若干年土地收获的平均数按一定比例征收的农产物。到商代,贡逐渐演变为助法。助法是指借助农户的力役共同耕种公田,公田的收获全部归王室所有,实际上是一种力役之征。到周代,助法又演变为彻法。所谓彻法,就是每个农户耕种的土地要将一定数量的土地收获量交纳给王室,即“民耗百亩者,彻取十亩以为赋。”夏、商、周三代的贡、助、彻,都是对土地收获原始的强制课征形式,在当时的土地所有制下,地租和赋税的某些特征,从税收起源的角度看,它们是税收的原始形式,是税收发展的雏形阶段。? 春秋时期,鲁国适应土地私有制发展实行的“初税亩”,标志着我国税收从雏形阶段进入了成熟时期。春秋之前,没有土地私有制。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到春秋时期,在公田以外开垦私田增加收入,于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实行了“初税亩”,宣布对私田按亩征税,即“履亩十取一也。?初税亩”首次从法律上承认了土地私有制,是历史上一项重要的经济改革措施,同时也是税收起源的一个里程碑。 除上述农业赋税外,早在商代,我国已经出现了商业手工业的赋税。商业和手工业在商代已经有所发展,但当时还没有征收赋税,即所谓“市廛而不税,并讥而不征。”到了周代,为适应商业、手工业的发展,开始对经过关卡或上市交易的物品征收“关市之赋”,对伐木、采矿、狩猎、捕鱼、煮盐等征收“山泽之赋”。这是我国最早的工商税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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