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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
(一)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内容是什么?
从企业被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年度起,对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农业龙头企业所属子公司如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农业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舍50%)的,且控股子公司是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上,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企业,可享受农业龙头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三)什么是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产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企业。
(四)目前我区哪些企业已被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目前,我区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已被认定的农业龙头企业有: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包头懋菲奶业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奈伦集团公司、内蒙古金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蒙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盘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塞飞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鹿王羊绒(集团)公司、内蒙古呱呱叫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内蒙古科尔沁牛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农业龙头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时间、条件与管理
(一)农业龙头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从2001年1月1jj起执行。
(二)具备哪些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
2、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企业;
3、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企业。
(三)主管税务机关如何对农业龙头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1、经批准减免税的农业龙头企业,在享受减免税期间,必须按统一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减免税使用情况等资料,接受监督检查。
2、农业龙头企业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根据变化情况依法确定是否继续给予减免税。
3、主管税务机关每年必须对农业龙头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年检。在年检过程中发现因农业龙头企业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减免税条件时,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法取消其减免税,同时追回当年已减免的税款。
4、企业以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农业龙头企业减免税或未按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擅自比照有关规定白行减免税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国家对农业龙头企业如何进行运行监测?
对已认定的农业龙头企业,国家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对监测不合格者,收回证书,取消其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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