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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部分 有关防治非典型肺炎疫情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期间个人取得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等所得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期间个人取得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等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精神,凡承担非典型肺炎防治任务的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急救中心等单位中参加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第—线医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非典型肺炎防治丁作特殊临时性上作补助,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同时,为防止非典型肺炎的扩散,对单位发给个人的用于预防非典型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可不计人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和个人等社会力量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捐赠是否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纳税人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精神,企业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卫生部门捐赠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现金和实物,以及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慈善总会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的捐赠,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三)企业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哪些机构进行的捐赠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联合下发的《关于纳税人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中规定,通过以下机构进行的捐赠,允许在税前扣除:
这些机构是;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卫生部门,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华慈善总会。除此之外,通过其他部门进行的捐赠,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四)国家在非典型肺炎疫情防治期间出台的上述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按照两个《通知》要求,国家在非典刖肺炎疫情防治期间出台的以上优惠政策自2003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待疫情解除后,停止执行。
(五)目前,国家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突出的行业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为保证“非典”疫情期间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最近发出紧急通知,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突出的部分行业在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
这些行业及其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是:
l、对民航的旅客运输业务和旅游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2、对饮食业、旅店业减征、免征或缓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3、对出租汽车司机免征个人所得税或降低征收定额。
4、对出租汽车司机和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公司减征、免征或缓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对出租汽车公司减免的税收必须全部用于调低出租汽车司机向公司上交的承包费。
上述第2、3、4项税收优惠政策,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疫情和对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影响的实际情况,决定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地区实行。
目前我区财政、税务部门正在加紧研究制定相关实施意见,待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和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即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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