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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部分 有关生态建设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纳税人为改善生态环境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纳税人在生态建设方面,叮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l、对于公共用绿化地带免征土地使用税。
2、对于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3、对于从事牛态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其取得的收人凡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利教育费附加。
4、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林(生态林应在80%以上)、还草产出的农业特产收入,
自取得收入年份起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二)为了改善生态环境,防止草原退化,我区对畜牧业生产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按照《内蒙占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一定期限内减免牧业税的通知》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十五”期间实行牧业税暂时免税政策,牧业税免税政策总体上实施五年(2001午至2005年)。但免税不包括下列情况:
1、对于超载过牧的养畜产,其超载部分继续征收牧业税及附加。超载数量,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暂行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4号)有关标准,由旗县人民政府确定。
2、认真清理非牧民在牧区饲养的牲畜,在取缔经营权之前照征牧业税。
3、国有企事业单位和私营企业在城区、城郊、农村兴办的牧场(学校、科研机构、农牧业科技示范园区除外),继续征收牧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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