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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国际税收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呼伦贝尔市国际税收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Hulunbeier
International Taxation Research Institute,英文缩写:HITRI。
第二条
本会是呼伦贝尔市研究国内外税收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是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的团体会员,接受内蒙古自治区国际税收研究会的业务指导,是呼伦贝尔市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
本会经呼伦贝尔市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由呼伦贝尔市地方税务局主管。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与时俱进、理论联系实际和博采众长的原则,研究国际税收及其与经济、财政运行的联系和规律,服务于税收工作,服务于纳税人,为呼伦贝尔经济建设服务,促进我市经济和税收事业快速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呼伦贝尔市地税局和呼伦贝尔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扎兰屯路106号呼伦贝尔市地方税务局办公楼。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联系和组织税务、财经、学术、教育、企业等有关各界热心国际税收研究的人士,共同开展对国际税收理论、政策、制度和管理问题的研究;对国际税收动向及其发展趋势的研究;各国(尤其是俄罗斯等独联体、蒙古国及东欧国家的)涉外税收政策、制度的研究;充分发挥我市的地缘优势,加强对区域性税收协调及其发展前景的研究。
二、及时宣传我国税收制度和对外税收政策,介绍国外税收动态,为发展国际经济交往服务。
三、有计划地同国外经济税收研究机构建立联系,广泛开展国际间的税收活动。
四、结合国际、国内和呼伦贝尔市政治、经济、财政、税收的发展情况,组织专题研究,及时将研究成果向有关部门推荐。
五、接受有关部门及纳税人的委托,承担有关国际税收问题的调查研究、税务咨询、人员培训和政策法规的查证、论证业务。
六、积极宣传税收政策法令,报道国际税收研究动态,举办各种形式的学术研究活动,组织评议本级学术研究成果,编辑出版学会会刊及理论文集。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凡热心从事国际税收研究工作,有一定的研究能力,承认本会章程,积极交纳会费并能承担本会研究任务的社会各界人士均可成为本会会员,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本会为内蒙古自治区国际税收研究会团体会员,呼伦贝尔市国、地税各级学术研究小组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单位会员。有志于参与税收理论研究,在本行业有一定代表性,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年检评定中无违纪记录的各类企业。
三、个人会员。税务、企业、学术等社会各界凡热心国际税收理论研究,有较高的研究能力和丰富的税收工作经验,在财税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能积极承担本会研究任务的个人。
第八条
本会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团体会员提交入会申请书时,应附送:
1、设立研究会的批件或登记证的复印件;
2、主要负责人简历和成员名单;
3、章程。
单位会员提交入会申请书时,应附送: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单位简介。
个人会员提交入会申请书时,应附送:
1、个人简历;
2、所在旗市国际税收研究小组的推荐信,或本会两名理事的推荐信。
(二)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颁发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对本会有监督权、建议权和批评权;
四、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书刊和资料;
五、要求本会依法帮助其维护著作权等有关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按期缴纳会费,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布置的各项任务;
四、向本会反映研究工作情况,并按需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不交纳会费、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或与本会失去联系时间超过一年的,视为自动退会,由会长办公会议讨论确认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其它违纪违法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订本会章程;
二、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基本任务以及其它重大事项;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组成理事会;
五、敦请本会名誉会长、顾问、荣誉理事;
六、决定终止事宜及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呼伦贝尔市地税局审查并经呼伦贝尔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职权,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每届任期四年,每两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其职责是:
一、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二、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制定本届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向大会报告工作;
四、讨论决定本会其他事宜。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每届任期四年,每年召开一到两次会议,遇到重大问题,可随时安排召开,其职责是:
一、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二、执行理事会决议,制定执行方案;
三、召开理事会,向理事会报告工作,提出需要理事会讨论的有关事项;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聘任副秘书长;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负责处理本会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实行集体领导制度,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组成办公会议,定期举行工作会议,组织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一般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人数表决通过,并经呼伦贝尔市地方税务局审查和呼伦贝尔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荣誉会长和荣誉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敦请。荣誉理事一般由上一届退下来的常务理事荣任,任期一届。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年度会费;
二、书刊出版发行收入;
三、行政事业费拨款、社会资助、国内外团体或个人的捐赠;
四、本会举办各种有偿服务活动的服务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经费开支范围:
一、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二、支付本会工作人员必要的劳动报酬;
三、其它合理的支出经费。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主管机关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呼伦贝尔市地方税务局审查同意,并报呼伦贝尔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须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经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后,报请呼伦贝尔市地方税务局和呼伦贝尔市民政局批准注销。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呼伦贝尔市地方税务局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6年2月23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呼伦贝尔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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