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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款征缴有关事宜的通告
   

    为有效控制和预防非典型肺炎的发生和蔓延,保护好广大纳税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又保证税收秩序的正常运行,现对近期税款征缴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2003年5、6月份的纳税申报期限可延续至每月月底,以后月份的纳税申报期限另行通知。纳税人在延续期限内申报纳税,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不得加收滞纳金。

    二、纳税人可在当地采用电话申报、电子申报、邮寄申报等多种方式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仍采用普通申报方式的,分批进行,避免人员过于集中,出现申报高峰。无论采取哪种申报方式,当地税务机关都要认真办理和搞好服务,提供方便。

    三、为避免出现大量纳税人员拥挤现象,保证办税场所的空气畅通和搞好环境,纳税人要自觉遵守办税场所的管理规定,听从工作人员的引导安排,一律不准吸烟、乱扔杂物和随地吐痰,自觉维护好办税秩序。纳税人在办完税收事宜后请即刻离开,无关人员一律不得在办税场所逗留。

    四、纳税人如出现咳嗽、发热等症状和体征,应该避免进入办税场所办理税收事宜,地税机关办税场所工作人员将对发现的此类人员引导赴医院就医,并通知当地卫生部门。

    五、各级地税机关已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和当地卫生部门的要求做好了在各办税厅及其它办税场所对非典型肺炎的控制和预防工作,采取了包括定时卫生清理、定时消毒及通风换气等一切必要的防范措施。

    以上通告望广大纳税单位和个人自觉遵守,并协助税务人员共同维护好税收征缴工作秩序,以确保广大纳税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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