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义务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简单地说就是内资企业。具体范围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这些企业必须是按国家有关规定注册、登记的。而所谓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二、征税范围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有收入。具体有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三、税率   
企业所得税率为33%,并实行两档优惠税率,对年所得额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税率为18%,对年所得额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税率为27%。
四、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又叫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即: 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总额 - 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收入总额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文、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准予扣除项目为纳税人在取得收入过程中发生的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应纳所得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五、纳税年度确定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六、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七、主要减免优惠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的企业,依照规定执行。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下述规定给予减税或免税优惠: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是指: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产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2、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举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1)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发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2)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4)对机关报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5)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6)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定减免税政策。   
3、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4、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三年。   
5、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是指: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6、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7、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1)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三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100%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100%   
(3)享受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   
(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8、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1)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2)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3)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下列企业不得享受对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a.将原有的纳税企业转为校办企业;    
b.学校在原校办企业的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c.学校向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d.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联合创办的企业;    
e.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给外单位经营的企业;    
f.学校将校办企业承包给 个人经营的企业。    
g.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的范围仅限于教育部门所办的普教性学校不包括电大、夜大、业大等各类成人学校,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和私人办学校。   
9、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1)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四残”人员的范围包括盲、聋、哑和肢体残疾。   
(3)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a.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的条件;    
b.安置“四残”人员达到规定的比例;    
c.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    
d.每个残疾职工都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    
e.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f.有严格、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名册)。
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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