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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而就其增值部分征收的一种税。
1.纳税人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2.征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
3.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超过50%未超过100%的部分,税率为40%;超过100%未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50%;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60%。
4.计税依据和税额计算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
增值额 =转让房地产收入 –扣除项目金额
扣除项目金额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
(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按规定比例计算扣除,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第一项和第二项金额之和的20%为加计扣除。
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税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具体公式如下: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 = 增值额×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 = 增值额×40% -扣除项目金额×5%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 = 增值额×50% -扣除项目金额×15%
(4)增值税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 = 增值额×60% -扣除项目金额×35% 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5.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土地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七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房产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房地产收入,于每季终了后十天内申报预交土地增值税,在项目全部竣工和房地产全部销售后办理税款清算手续,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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