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使用税
车船使用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拥有并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征收的一种税。

1.纳税人

  有我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2.税额 

  依下表规定计算

现行船舶税额表

类别 计税标准 每年税额 备注
机动船 150吨以下 每吨1.20元 按净吨位计征
151吨至500吨 每吨1.60元 按净吨位计征
501吨至1500吨 每吨2.20元 按净吨位计征
1,501吨至3000吨 每吨3.20元 按净吨位计征
3,001吨至10,000吨 每吨4.20元 按净吨位计征
10,001吨以上 每吨5.00元 按净吨位计征
非机动船 10吨以下 每吨0.6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11吨至50吨 每吨0.8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51吨至150吨 每吨1.0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151吨至300吨 每吨1.2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301吨以下 每吨1.4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车辆税额表
类别 项目 计税标准 每年税额 备注
机动车 乘人汽车 12座位以下每辆 240 包括电车
13~30座位每辆 280
31座位以上每辆 320元
载货汽车 按净吨位每吨 60元 拖卡按七折征收,汽缸工作容积50C或2 .5匹马力以下(含50C、2.5匹马力),减半征收
乘人机动三轮车 每辆 60元
载货汽车三轮车 按载重吨位每吨 60元
营运拖拉机 按载重吨位每吨 60元
二轮摩托车 48元
三轮摩托车 60元
非机动车 人力驾驶 12元 包括三轮车及其他人力拖行车辆
畜力驾驶 18元
自行车 4元

3.征收管理 

  我市车船使用税缴纳税款办法。根据我局制定的属地征管办法,我市缴纳车船使用税按“机动车行驶证”和船籍证件中的住址介定其属地,由属地的地税机关管辖。

4.纳税期限 

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具体征税期限为每年的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日。 

  广州市区个人摩托车(包原广东22牌)的纳税期限为每年的3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私人摩托车不再按照号牌末尾号对应月份征收。

  上述办法执行至1999年12月31日止。从2000年1月1日起,广州市的个人摩托车车船使用税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止。

5.减免规定

  下列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含武装警察)自用的车船;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 
农民用于农业生产,不兼其它营运业务的自用车船; 
非机动渔船,载重理不超过十吨的机动渔船和载重量不超过五吨的非机动船; 
各种消防车船、救护车船、工程船、洒水车、巡查车船、防疫车、港作车船、垃圾车船、殡仪车、粪车船、义渡船、囚车; 
公路养路段、筑路工程队专供修筑道路的工程车,以及铁道工程部门专供修筑铁路的工程车及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万趸船、浮桥用船。 
已按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经公安、航管部门核准停驶的车船; 
只在本单位范围内使用,不行驶公开道路、河流以及公安航管部门不核发行驶证的车船; 
社会举办的学校、图书馆(室)、文化馆(室)、体育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车船。 
经财政部和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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