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1.纳税人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具体来说,使用土地建房出租、出典的,房屋出租人、承典人为纳税人;出租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或房屋租典纠纷尚未解决的,由房屋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2.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范围内征收。城市,按市行政区域(含郊区)的范围征收。县城,按县城行政区域(含镇郊)的范围征收。建制镇,按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征收,不包所辖行政村。工矿区为工商业比较发达,非农业人口达二千人以上,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的区域范围(各地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以外设立的开发区、加工区、工业区、凡符合工矿区条件的,按工矿区征收土地使用税。
3.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和具体计算方法   
(1)征税对象:   
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区域范围内的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2)计税依据:   土地使用税是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纳税人应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待土地面积测定后,按测定面积进行调整。   
新征用的土地,按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①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②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4.税额:   
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征收,即按照大中小城市以及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规定幅度差别税额计算征收。  
根据《条例》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为:
(1)大城市五角至十元;
(2)中等城市四角至八元;
(3)小城市三角至六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二角至四元;   
凡以马路、街道名称列级的,按该马路、街道沿街两侧门牌的使用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计算。未列级别的马路、街道的用地,按其座落所在地(或行政辖区)等级计算。   
《广州市城镇土地分级和适用额标准暂行规定》是1989年制定颁发的,《规定》颁发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政道路设施的不断完善,原分级的土地的经济繁华情况已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为此,我市于九七年九月经市政府批准,制定了《广州市城镇土地分级与适用税额标准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城镇土地分级与适用税额标准规定为合理调节土地使用的收益,有利于调控和引导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对市区土地分级和适用税额标准规定如下:   
(1)我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市区应税土地,按其经济繁华程度、交通条件、市政设施、城市发展规划以及土地价值的高低等因素分为七个等级,具体划分为:特级土地、一级土地属市中心区;二级土地属次中心区;三级土地属一般市区;四级土地属近郊区;五级土地属中郊区;六级土地属市规划引导发展区域和远郊区。各等级的标准税额(每平方米年税额):特级9元、一级8元、二级6元、三级4元、四级3元、五级2元,六级1元。   (2)凡以道路、街道名称列级的,以该道路、街道两侧门牌的使用单位和个人按实际占用土地面积计算。未列级别的道路、街道的用地,按其座落所在地(或行政辖区)等级计算。   
(3)调整土地分级标准如下:   
①特级土地(属市中心区一级商业地段)。署前路(中山一路口至庙前直街之间路段)、北京路(新大新公司至大南路口之间 路段)、人民南路(十三行路口至西堤二马路口之间路段)、西濠二马路、西堤二马路、上九路、下九路、第十甫路。   
②一级土地(属市中心区)、中山一路、中山二路、中山三路、中山四路、龟岗路、农林下路、东风东路、环市东路、淘金路、沿江东路、沿江中路、文德路(中山四路口至文明路口)、文明路(北京路口至文德路口)、中山五路、中山六路、人民北路、人民中路、人民南路、解放北路、解放中路、解放南路、北京路、北京南路、泰康路、侨光路、侨光西路、西湖路、大南路、沿江西路、长堤大马路、一德路、吉祥路、小北路、东风中路、站前路、站南路、中山七路、中山八路、沙面大街、沙面南街、东风西路、环市西路、龙津东路、宝华路、江南大道北、江南大道中、江南西路、天河北路、林和西路、林和中路、天河路。   
③二级土地(属次中心区)、达道路、寺右新马路、庙前直街、庙前西街、农林上路、东华东路、东华西路、东川路,越秀南路、越秀中路、德政中路、万福路、文德路、文明路、仓边路、越秀北路、起义路、高第街、教育路、流花路、惠福东路、惠福西路、广卫路、广大路、大德路、大新路、靖海路、十三行路、靖远路、十八甫路、荔湾路、西华路、龙津中路、龙津西路、多宝路、恩宁路、六二三路、洪德路、同福东路、同福中路、滨江中路、滨江西路、南华西路、广州大道、黄埔大道(广州大道至天河东路口)、天河东路。   
④三级土地(属一般市区)、除上述特级、一至二级地段的一般市区,包括东山区、越秀区、荔湾区、海珠区(除新滘镇、南石头街、赤岗街、凤阳街外)、天河区(除沙河镇、东圃镇、五山街、员村街、车陂街外)、芳村区(除东漖镇、冲口街、鹤洞街、石围塘街、茶滘街外)、白云区的矿泉街、三元里街、景泰街所管辖地区。 ⑤四级土地(属近郊区)。沙河镇(除龙洞、长、鱼沙坦、柯木朗外)、东圃镇、五山街、员村街、车陂街、新滘镇、南石头街、凤阳街、赤岗街、东漖镇、冲口街、鹤洞街、石围塘街、茶滘街、松洲街、同德街、石井镇、新市镇、同和镇、黄埔区(除大沙镇,南岗镇、长洲镇)所管辖的地区。   
⑥五级土地(属中郊区)。沙河镇的龙洞、长,渔沙坦、柯木朗、龙归镇、人和镇、太和镇、江高镇、蚌湖镇、大沙镇、南岗镇所管辖的地区。   
⑦六级土地(属市规划引导发展区域、远郊区):a.属市规划引导发展区域: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保税区、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云埔工业开发区管辖的区域。b.属远郊区:长洲镇、良田镇、神山镇、雅瑶镇、罗岗镇、竹料镇、钟落潭镇、九佛镇所管辖的地区。   
(4)本规定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5)本规定自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市政府1989年颁布的《广州市城镇土地分级和适用税额标准暂行规定》(穗府[1989]55号)同时废止。   
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方法:   
土地使用税要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其计算公式的:应纳税额 = 计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5.减税、免税规定   
根据土地使用税《条例》和《细则》规定,下列土地可免征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届、名胜古迹、公园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学校、图书馆(室)、文化宫(室)、体育场(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自用的土地;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土及其他用地。   
除了土地使用税《条例》和《细则》规定的免税土地外,其他用地如纳税人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经管税务机关申请,按规定权限审批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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