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税总局紧急通知:家禽业税收优惠进一步明确
(2004-02-23)

  二月十八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对我国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个人的税收优惠政策紧急通知。内容包括:

  自2004年2月1日至2004年7月31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所取得的所得免征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以上免税收入和免税所得均应与企业的应税收入和应税所得分开核算。

  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地区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企业、家禽加工企业、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适当减免2004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对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应退税款实行及时足额退税,对已于2003年出口但未能在规定的出口备案截止日期(2004年1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部分,应在企业抓紧备案的基础上给予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