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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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税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20078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9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杨晶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税实施办法》的决定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税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修改为:“(一)砂石、芒硝、麦饭石、叶腊石、珍珠岩、砖瓦粘土、页岩、硅藻土、浮石、白垩、工业用石榴石、玄武岩、硅石、红柱石、矿泉水、地热水;”

    二、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开采铁矿石、岩金矿、砂金矿、铅锌矿、铜矿、锡矿、钼矿、钨矿、石棉矿、镍矿的单位和个人,《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纳税人名称的,按照本办法所附《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税部分税目税额表》缴纳资源税。”

    三、对《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税部分税目税额表》进行了修正。

    本决定从20079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税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税实施办法

19968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2号发布

根据200782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税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境内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本实施办法所附《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税部分税目税额表》缴纳资源税:

    (一)砂石、芒硝、麦饭石、叶腊石、珍珠岩、砖瓦粘土、页岩、硅藻土、浮石、白垩、工业用石榴石、玄武岩、硅石、红柱石、矿泉水、地热水;

    (二)银铅矿、铜锡矿、银矿。

    第三条开采其他矿产资源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缴纳资源税。

    开采铁矿石、岩金矿、砂金矿、铅锌矿、铜矿、锡矿、钼矿、钨矿、石棉矿、镍矿的单位和个人,《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纳税人名称的,按照本办法所附《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税部分税目税额表》缴纳资源税。

    第四条资源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五条本实施办法自199611日起施行。19947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资源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内政发〔199493号)同时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税部分税目税额表

税   目

税 额

课税数量

单  位

一、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1. 砂石

2. 芒硝

3. 麦饭石

4. 叶腊石

5. 珍珠岩

6. 砖瓦粘土

7. 页岩

8. 硅藻土

9. 浮石

10.    白垩

11.    工业用石榴石

12.    玄武石

13.    硅石

14.    红柱石

15.    矿泉水

16.    地热水

 

3.00

3.00

3.00

3.00

3.00

3.00

3.00

3.00

3.00

3.00

3.00

3.00

3.00

3.00

3.00

3.00

 

立方米

立方米

立方米

二、 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

1. 银铅矿

2. 铜锡矿

3. 银矿

 

3.00

3.00

3.00

 

税   目

税 额

课税数量

单  位

三、 矿山资源等级表未列举纳税人名称的

1. 铁矿石

2. 岩金矿

3. 砂金矿

4. 铅锌矿

5. 铜矿

6. 锡矿

7. 钼矿

8. 钨矿

9. 石棉矿

10.    镍矿

 

16.50

3.00

2.00

20.00

7.00

1.30

8.00

9.00

2.00

12.00

 

50m3挖掘量